
最近加密貨幣市場發生「連環不幸事件」,交易所倒閉、知名加密貨幣對沖基金Three Arrows Capital 申請破產及 Celsius 暫停用戶提款,比特幣價格最低跌至 17,700 美元。
各國政府希望監管加密貨幣交易所、理財平台及中心化金融平台,旨在保護投資者的財產。以下,我們將簡單介紹政府對加密貨幣的定義及交易所成功註冊牌照的例子。
小編特意整合了以下圖表,一目了然地讓大家可以了解新加坡、美國、越南及香港對交易所的監管及投資者的態度。
Table of Contents
總覽
新加坡 | 美國 | 越南 | |
---|---|---|---|
對交易所的監管態度 | 較嚴格 | 較嚴格 | 較寛鬆,未有禁止交易所在當地營運 |
成功註冊牌照的例子 | DBS Vickers、 FOMO Pay 及 Independent Reserve 成功註冊 MAS 牌照 | 火幣、Coinbase、OKEX. 持有 MSB 牌照 | 未有,vicuta及 VCC.EXCHANGE 在當地營運 |
對加密貨幣的態度/ 相關措施 | 將加密貨幣分為三類,實用型代幣、證券型代幣、支付型代幣 | 要求申報持有3,000 美元或以上的交易,並進行身份檢查,對 10,000 美元以上進行調查徵稅 | 未有任何對加密貨幣的定義 積極展開加密貨幣和區塊鏈的測試 |
日本 | 俄羅斯 | 台灣 | 杜拜 | 哈薩克 | |
---|---|---|---|---|---|
對交易所的監管態度 | 較嚴格 | 較嚴格 | 開放 | 開明 | 開放 |
成功註冊牌照的例子 | 火幣、OKCoin、 DeCurret、 Liquid | SUEX OTC、Chatex | 未有,MaiCoin、MAX、BitoEx、Ace在當地經營 | Binance | 未有 |
對加密貨幣的態度/ 相關措施 | 年薪資收入超過2,000萬日元或薪資外收入超過 20萬日元的個人,需要申報其加密貨幣交易利潤收入,稅率為 15%到 55% 不等。 | 未通過測試的俄羅斯公民每年僅能購買價值 600 美元的加密貨幣。 | 對於散戶投資加密貨幣的態度相對寬鬆,並未限制去中心化數位貨幣的交易。 | 提供加密資產服務的提供商必須在阿聯酋境內或在阿聯酋的金融自由區之一註冊成立,同時必須獲得 SCA 的許可。 | 透過對加密貨幣的發展,吸引區塊鏈相關投資,並允許以數字資產作交易。 |
各國/ 地方政府對加密貨幣的定義
香港
香港將證券性質的虛擬資產 ( 例如股票代幣 ) 構成《證券及期貨條例》所指的「證券」,屬證監會的監管職權範圍。
虛擬資產平台營運者提供至少一個證券型代幣的交易服務 ( 無論是在香港進行或以香港投資者作為目標 ),便須向證監會就第1類( 證券交易 )及第7類( 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 )領取牌照,並適用於證券經紀商及自動化交易場所的標準相若的特設規定所約束。
香港將虛擬資產 ( Virtual Asset ) 符合以下說明的加密保護數碼形式價值——
(i) 以計算單位或經濟價值的儲存形式表述;
(ii) 符合以下其中一項—— (A) 作為或擬作為公眾接受的交易媒介, 用於一個或多於一個以下目的—— (I) 為貨品或服務付款; (II) 清償債務; (III) 投資;
或 (B) 提供權利、資格或途徑,對以下事 宜進行投票:任何加密保護數碼形 式價值的相關事務的管理、運作或 管治,或任何適用於加密保護數碼 形式價值的安排的條款的改變;
(iii) 可透過電子方式轉移、儲存或買賣;及
(iv) 具備證監會根據第 (3)(a) 款訂明的其他特徵。
新加坡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將加密貨幣分為三類:實用型代幣( Utility Token )、證券型代幣(Security Token )、支付型代幣( Payment Token )。
實用型代幣是指區塊鏈項目中的功能性資產,持有人可於顯示區塊鏈上特定應用或服務的使用權。目的是可以獲取發行者提供的服務或產品,沒有代表持有企業或資產的擁有權,其價值為發行者提供的服務或產品,代幣不受監管。
證券型代幣是指進行首次代幣發行( Initial Coin Offering )或用於融資的代幣,代表在企業或資產中的權益,擁有權以數碼形式顯示,劃分為細小的代幣,依照區塊鏈轉讓及買賣,由專門法規監管。
支付型代幣是指包括任何能用於支付的加密貨幣,可視為交易的媒介,持有人對發行人沒有要求後續服務或報酬的權利,由專門法規監管。
美國
2021 年 4 月,美國國會提出的《基礎設施投資和就業法案》,要求金融機構及交易所申報加密貨幣持有人 3,000 美元或以上的交易,並進行身份檢查要求國稅局,對10,000 美元以上的交易資訊進行調查徵稅。
法案亦指礦工不被視為經紀人,從挖礦活動中獲得的數字資產在轉化為法定貨幣之前不得被視為收入。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 SEC ) 將監管歸類為證券的數字資產,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 ( CFTC ) 將負責監督那些被承認為商品的數字資產。
越南
日本
日本修改《資金結算法》是為了對虛擬貨幣交易機構進行監管,但監管的前提之一是需要明確虛擬貨幣的定義,以此來劃定監管範圍。
因此,該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虛擬貨幣應當具有如下五個要件:
(1)以計算機及其他電子方法進行記錄的財產性價值;
(2)購買物品、接受服務時可以作為對價向不特定人使用;
(3)可以以不特定人為相對方購入或者賣出;
(4)用電子信息處理系統能夠轉移;
(5)不屬於日本及國外的貨幣或者以貨幣支付的資產。
俄羅斯
俄羅斯修訂“數字貨幣法案”,限制了非合格投資者購買加密貨幣,同時為一些加密貨幣支付提供了法律依據,俄羅斯財政部提出的法律草案還對使用數字資產運營的平台提出了嚴格要求。
新法律將“數字貨幣”定義為“包含在信息系統中的一組電子數據,可以被接受為非俄羅斯聯邦貨幣單位的支付手段或作為一種投資。” 報告指出,數字貨幣在俄羅斯被視為財產。
台灣
台灣對於加密貨幣合規態度無明確界定,現階段是納入洗錢防制法管理,金管會為執行單位。對於散戶投資加密貨幣的態度相對寬鬆,主管機關會提醒投資風險,但並未限制去中心化數位貨幣的交易。
金管會禁止所有金融機構提供加密貨幣業務;而且,加密貨幣屬於虛擬商品並非投資商品,因此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是針對一般有形商品的消費糾紛,加密貨幣屬於虛擬商品,因此也不適用。
杜拜
杜拜《加密監管決定》指出,希望提供加密資產服務(或任何相關服務)的提供商必須在阿聯酋境內或在阿聯酋的金融自由區之一(即迪拜國際金融中心或阿布扎比全球市場)內註冊成立,同時必須獲得 SCA 的許可。
作為流程的一部分,申請人必須證明他們將會嚴格遵守阿聯酋的反洗錢和反恐融資法律、網絡安全合規標準和數據保護法規。
哈薩克
哈薩克斯坦於2020年通過法律,承認比特幣為數字資產,允許在境內與與其他商品一樣進行交易。法律也允許在合規的前提下在哈薩克斯坦境內建立加密貨幣交易所。
通過《區塊鍊和數字技術發展綱要》,吸引區塊鏈相關投資。
交易所成功註冊牌照的例子
香港
香港證監會發出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牌照,只有 OSL Digital Securities Limited及HashKey Brokerage Services Limited 兩間公司持有牌照,只有少部份香港專業投資者使用。大部份散戶使用的加密貨幣交易所,例如幣安、Bybit,未持有香港數字資產或虛擬資產相關的牌照。
新加坡
新加坡的支付服務法修正案中,申請數位支付代幣服務許可證,開放申請提供「數位支付代幣服務執照許可」的 170 間企業中,超過 100 間企業已被拒絕或撤回申請,Paxos 、Coinbase、Genesis 等 20 多家相關企業已經獲得新加坡的加密支付服務豁免。
2021 年12 月 13 日,全球最大加密貨幣交易所之一幣安,其子公司Binance Asia Services放棄申請新加坡牌照,只有星展銀行的證券部門 DBS Vickers、科技新創 FOMO Pay,及澳洲加密貨幣交易所 Independent Reserve 成功註冊 MAS 牌照。
美國
越南
越南直到現在未有任何關於交易所牌照註冊的消息,全球最大加密貨幣交易所幣安Binance 創始人趙長鵬早前參加當地區塊鏈協會舉辦的2022年越南NFT峰會,與越南國會外事委員會副主席見面。
日本
OKCoin在2020年3月順利通過日本金融廳審批,拿下日本數字貨幣交易所牌照。
俄羅斯
俄羅斯或允許進行加密貨幣交易,但只能通過當地註冊和獲得牌照的公司購買,以便用戶的身份交易信息可以提供給政府機構,而 SUEX OTC、Chatex 於俄羅斯擁有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牌照以及合法交易的權利。
台灣
台灣並沒有官方的數碼貨幣牌照,而是默許台灣三間(Maicoin、BitoEx、Ace)交易所的個人投資者用戶進行台幣購買數碼貨幣。
杜拜
加密貨幣交易平台幣安(Binance)宣布,已獲得由杜拜監管機構所頒發的虛擬資產執照,同時,幣安將在杜拜世界貿易中心建立一個區塊鏈技術中心,以培養人才並建立區塊鏈生態系統。
哈薩克
哈薩克直到現在未有任何關於交易所牌照註冊的消息,為僅次於美國,世界第二大比特幣開採中心。由於哈薩克可為比特幣開採提供廉價而充足的電力供應,因此哈薩克吸引了全球各地的比特幣礦企前往開設業務。
總結
各國/地區政府開始監管加密貨幣交易所、理財平台及中心化金融平台,對監管加密貨幣的力度亦有所不同 ,希望盡可能保護投資者的財產。
政府的出發點是好,但它們更需要評估監管的門檻,否則有機會導致一般散戶難以投資加密貨幣。
同時,加密貨幣屬高風險產品,投資者更應做足資料搜集( Do Your Own Search ),了解相關風險和監管指拖,避免違反法規。